采矿权的取得、行使、终止与丧失来源网站:河南省郑州市荥阳矿山机械制造厂 发布时间:2014.09.09点击次数:次 1.采矿权的取得
矿法修正后,已明确规定:国家实行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法律的这条规定,为真正意义上的矿产资源有偿开采奠定了基础。有偿开采,要求采矿权主体为开采矿产资源,即获得采矿权支付一定的代价,在经济关系上实现从所有权到矿业权(采矿权)的让渡。采矿权主体才会为收回因采矿投入的资金并赚取利润而合理、充分地利用矿产资源。根据矿山企业的生产情况收取一定的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只是企业生产过程中应尽的义务,也是矿产资源有偿开采的一种形式。 2.采矿权的行使 采矿权的行使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亲自行使。由采矿权主体亲自行使采矿权中的全部权利内容,承担全部义务内容。亲自行使包括亲自进行矿山基建和亲自开采,正常的顺序应该是先有矿山企业,然后,凭其能力去取得采矿权。这种行使权利的方式,由于主体单一,关系也比较简单,不论是权利、义务的承担还是主体进行生产后的利润分配,都明确在采矿权主体身上。 (2)联合生产。是在采矿权主体的权利范围内,由采矿权主体和其他主体在生产上进行联合(包括基建阶段和开采阶段的联合)。在主体的统一规划下,共同开采矿产资源,这种形式虽然有其他主体的介入,但仍然是在采矿权主体的监督下,根据它的意志进行的,参加联合的非采矿权主体只有生产的权利,没有生产的规划决策权。 作为采矿权行使方式之一的联合生产,应该是自愿的,不仅是采矿权主体的自愿,而且也是联合方的自愿,并且是为采矿权权利的更好实现而采取的,不是当矿权纠纷解决不了时,介入了权威的力量实行的联合生产,这佯做,实际上是对采矿权的一种侵犯。 (3)承包。是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由其它主体来承包开采,采矿权主体不负对其生产进行规划和安排的义务,承包可以是工程承包,也可以是吨位矿产品承包。这两种承包形式中承包方要保证矿山生产的安全。 3.采矿权的终止 采矿权的终止,一般是指法定的采矿权期限已届;主体对采矿权中的权利全部行使完毕。采矿权自然终止的标志就是闭坑.采矿权的终止不仅涉及到对矿产资源的合理充分利用,而且还关系到土地的再利用。所以,闭坑也是一项重要的法律程序,须接受矿管机关的监督和审批.矿法等法规中对闭坑的条件以及闭坑的程序有专门的规定正说明此。 4.采矿权的丧失 采矿权在其权利还没有完全被行使完以前,由于某些原因而被强制剥夺了其主体的采矿权,称为采矿权的丧失.丧失的原因有经过法定期限不行使采矿权的:造成资源严重破坏的,超越矿区范围越界开采、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严重违反缴纳资源税、资源补偿费规定的,等等,丧失的标志是被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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